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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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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妨碍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1、持有和运输伪造的信用卡;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和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超过五张;4、用虚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台湾省居民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的,视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刑法》17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10万至10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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