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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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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赡养关系的条件有: 1、继子女在劳务上主要帮助继父母;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中的抚养和教育; 继子女由继父母经济供养; 继子女在经济上支持继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被消除。
的设立也不应当仅从父母之利益出发,而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期间不直接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第38条规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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