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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本条实际上是对退伙结算的补充规定退伙结算时,依...
《民通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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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本条实际上是对退伙结算的补充规定。退伙结算时,依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确定应退还给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而合伙企业的财产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企业的正资产如固定资产、库存货物、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包括企业的负资产如贷款、应付货款等,合伙企业的正负资产之和为企业的净资产额。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额大于零,用该净资产的数额乘以退伙人应古的财产份额比例,即得到应当退还给退伙人的财产数额。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额小于零,就表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此时退伙人不但不能得到财产份额的返还,还要依据本条规定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其应分担的部分向合伙企业交付财产。这是由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担风险的性质决定的。
根据你问的合伙经营出现亏损咋处理如下 《民通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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