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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那么,办理房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是什么办理房产公证...
当事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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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公民、法人申请公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代理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必须提交代理资格证书;(3)需要公证的文件;(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有: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3、遗嘱书。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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