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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开年国家放开了全面二胎规定,虽然国内的生育率依然不如预期,从目前的数据来看,很多人都认为放开三胎是早晚的事儿。不过,现在规定仍未有松动的...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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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
一,未取得生育证超生的: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达到生育间隔年限的符合生育条件,但未达到生育间隔年限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 三,无法固定户籍社会流动人口超生第三胎的社会有很多流动人口,无法固定户籍,将按照首先发现超生行为地区的收费标准收取,只需缴纳一次费用即可,不能重复征收。 四、农民户口的居民超生三胎:农民户口的居民超生三胎的,夫妻双方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数额为基础,采取一次性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
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同时,晚婚晚育假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规定被删除,也意味着“晚婚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带着时代特色的词汇将逐步淡出计生领域。 一、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没了 网络上最受热议的就是,晚婚假没了。 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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