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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并不排斥的存在。自诉案件是相对于公诉案件而言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而作的程序上的分类。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
1、主动性和资源性是主动投案的实质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阐述。只有结合在案的证据,全面客观分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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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看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要看当事人主观故意和客观构成要件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量刑要结合当事人犯罪动机和本案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以及在本案中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等确定,但最终要落实在证据上.
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在事件发生后被检举,暴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包括共同犯罪事件在内的犯罪分子暴露该案犯的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通过调查证实的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通过调查证实的其他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该案犯)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必须认定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暴露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提供调查证实的其他重大事件的重要线索,提供调查证实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必须认定有重大的成功表现。定金被称为重大犯罪、重大事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事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有很大影响等。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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