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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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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福利养老服务机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确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解决;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和其他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费用应当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根据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人数给予补贴。 二是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暂免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主管部门批准减免。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为福利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供热、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用;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和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福利、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等费用,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批准后,可免交排污费。福利、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和生活用车,经批准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免征养路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是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的福利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 四是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符合规划要求且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应优先;不具备划拨土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管,确保批准的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房屋资产设立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 金融机构应支持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当然,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法规很多,主要目的是促进养老机构的更快发展。通过对养老院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对养老院的支持力度很大,养老院的配套服务设施也逐步完善,让老年人享受幸福的晚年。
根据相关规定,收养弃婴的条件如下: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审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审批。 7、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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