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受贿罪的金额认定根据以下标准:根据《》第条、第条、第条,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同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在修订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注意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3.1988年《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受贿”、现《刑法》已将该内容收纳为第三百八十五条,但将其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经济受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注意正确界定回扣、手续费的概念。区别回扣与佣金、折扣、奖金的不同,在正确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在实行经济改革对外开放中,特别要注意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受贿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受贿行为与获得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受贿罪与经济上不正之风的界限,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4.关于“预约受贿”问题最高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事先约定以后收受财物仍以受贿定罪的规定,已经明确,可依此执行。5.关于共同受贿的认定《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混合主体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罪所谓混合主体犯罪是指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在身份犯诸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中,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所实施的行为能否构成受贿罪呢回顾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显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但是新刑法的修订取消了此条,仅对共同贪污行为有所规定,而对混合主体的伙同受贿问题没有涉及。基于此,许多同志对新刑法实施以后如何认定混合主体的共同受贿行为产生了模糊认识。依照共同犯罪的理论以及遵循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的行为仍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
受贿罪怎么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根据本法第16i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
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位与另外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在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的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对作为从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主体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只要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单位(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并不完全是相同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分工和合作。 3.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为他人谋利和收取财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单位受贿行为的单位(自然人)必然有其中一种行为。而这种犯罪行为指向的客体必然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单位受贿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但表现却是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意志。另外,在构成单位受贿共犯的单位之间,往往存在着业务、人事或经济上的制约关系,从犯单位的意志往往会受到主犯单位意志的影响,甚至有时俩者重叠。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4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265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