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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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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建议报警处理。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私自动用公款。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挪用公款违反了相关法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依照上述规定,该员工挪用资金如果不是用于非法活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报警警方也不会立案;相反,如果用于非法活动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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