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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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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双方协议等。 2、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离婚时,原告必须收集以下证据:1、结婚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结婚登记机关证明书)2、结婚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书,如果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书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疾病,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决书等资料。双方的经济状况,如双方的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书。住宅证据资料,如生育票、租赁合同等。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的证明。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要防范一方转移.隐匿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了解更多离婚诉讼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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