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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但是可以受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分配的诉求。 根据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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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到场,不可以离婚。离婚必须是双方都同时到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初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查验证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及协议内容的意愿; 2、受理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3、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打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4、登记(发证)核实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见证当事人双方在“领证签名”栏内签名→提交照片→婚姻登记员签发《离婚证》→加盖公章→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当事人对离婚反悔的,即又不同意离婚,要求恢复婚姻的,根据规定这种情况法院不受理,要求当事人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解决。因为离婚证对男女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恢复婚姻的,要按照登记程序办理。一方反悔的,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发现,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即这种情况不能反悔的,因为离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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