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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起诉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与财产关系无关的,实行计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2)与财产关系有关的,按目标金额的比例收费,具体按以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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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作为继承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代书遗嘱的不能是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遗嘱的无效条件如下: 无效条件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无效条件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无效条件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无效条件四: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者伪造的遗嘱无效; 无效条件五: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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