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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组织者要求赔偿,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赔偿额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为准,辽宁地区城镇户口的,10级伤残一般赔偿6.2万元伤残赔偿金,4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金按级别递增。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你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因在于你不是组织者,根据《旅游法》 第七十条第三款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即便是旅行社,也只是在未尽到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召集人不是法律概念,你们都是成年人,来旅游也都是自己决定的,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你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退一步讲,即便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当时的情况是——已经帮别人提东西,无能为力帮助他了。所以,当时的客观情况使你已经根本不可能去帮助他。3、其他同学也无需承担责任,可以帮他拿东西而没有拿最多是道德上的义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4、这个同学自身没有注意安全造成受伤,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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