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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不能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
在借款合同中,利息不能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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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贷款利息不能提前从本金中扣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本金提前扣除利息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返还贷款,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返还贷款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届一年以上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返还贷款时一并支付。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认定产生动摇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法院可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需要注意的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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