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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不是的。需要公证。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
以前需要,2016年7月5日后不需要了。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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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同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般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2.赠与房产。 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提醒:为了财产安全,这三种情况还是需要公证滴 1、遗嘱继承。有多位法定继承人在,而被继承人想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其中的一人或者个别人时,如果仅仅有份遗嘱,可能继承人之间还是有怀疑、有纠纷,在这样的情况下,办理遗嘱公证显得很有必要。 2、遗赠。被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子给外人,而不是自己的最亲近的人,这里难免有所不愤及猜疑,为了更好的落实将被继承人的意愿,公证自己的遗赠是个很好的办法。 3、其他容易引起争议的情形。公证是由具有公信力的公证处在严格遵守公证申请人的意愿下完成的效力,有着定纷止争的效果,所以申请人认为容易有争议的,公证是有必要的。新规后房产继承的手续是这样的...新规后房产继承程序: 1、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各种关系是否属实,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3、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继承、赠与房产过户无须“强制公证”,而并不是完全不需要。
针对继承不用公证广州吗这个问题,有以下回答: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不然不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规则的依据是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即“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操作规则执行了20多年,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公报案例中被认定无效,笔者之前就此写过一篇文章(详见附文)。让人幸喜的是,2016年7月5日,司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赞!在此之前,国家未对此出台明确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仅仅是一篇最高院公报案例表明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估计全国大部分房产登记机关很难主动改革,公证机关或许也更不愿意放弃这一块“肥肉”。2016年7月5日,司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个问题以后不应该再有争议了。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机关不应再强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未办理继承权公证不应成为房管部门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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