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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应当遵守的条件如下: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分包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分包只能...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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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须遵守的规定: (1)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拆迁; (2)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3)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法》第8条第1项规定: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教师要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道德必须懂得党一贯的教育方针,那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民展的合格人才。党的教育方针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在培养人才方面的根本要求。 3、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法》第8条第3项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轩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各类学校对学生施行的教育无外两种。一种是科学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向学生传授有关知识和技能。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外还有对其进行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 对学生进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义务,是教师最重要的义务,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教师不仅应当让学生掌握丰富的知识,还应当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离不开社会。教师应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带领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做为教育教学内容的一个方面。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法》第8条第4项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民展”的义务。 5、制止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 《教师法》第8条第5项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教师关心爱护学生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对于来自各方面的不利于学生成长的现象进行回击。使学生不致受到外界的伤害。目前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情况大致有这么几种: (1)应试教育使学生负担过重,严重摧残了孩子的心灵,使他们失去了学习兴趣,失去了童年快乐。 (2)对来自学生家长的侵害行为也要管。天下没有父母不爱自己孩子的,但关键是怎样爱。 (3)抵制来自社会的危害。对一些不健康的音像、图书、报刊等制品,教师要坚决予以抵制。 6、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6项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这项内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教师是教育别人的,自己有一个先受教育的义务。而且要不断学习,活到老,学习到老。才能不断补充新的东西,以满足学生的需要。 总体来讲,我们国家对教师素质的要求主要是这几个方面:(1)有高尚生活目的和道德品质;(2)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教学机智和对学生理解、洞察、忍耐、统一等指挥能力;(3)精通所教学科,并能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就与动向;(4)有一定的教育理论素养,懂得和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5)有高度的语言素养;(6)有组织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以及探索、开拓的创造能力;(7)有健全的体魄。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
监视居住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刑诉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新增的规定是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因为被采取了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都不需要使用。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对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在侦查期间可以对通信进行监控。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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