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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确定材料齐全、并已经缴纳案件受理费。其次,没有经过诉前调解程序,此种程序在立案前转诉讼调解中心等职能相似的部门,如果调解不成功,才会重新回到立案庭,缴纳缴纳诉讼、进行立案。最后,一般情况下,以上情况都没有发生的话,不会在立案庭放那么多天,大多数情况都是立案一个月后就会安排开庭,而之前还会送达诉讼材料、传票等。
民事诉讼法中之规定了审限,并未对立案到开庭的具体时间作出规定,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原告的情形一般只有两种:一是收到被告答辩状,5日内向原告送达,二是开庭前三日内向原告送达开庭通知。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所以一个多月没领到传票也属正常,你可以咨询一下法院具体情况。
一般需要几个月,看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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