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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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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许可作如下分类: 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4.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5.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6.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根据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这里指的上级应该是包括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起一直到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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