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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严...
公安、消防、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建设、国防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机械、旅游、煤炭、煤矿安全监察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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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督促职业卫生、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五)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的管理,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治管理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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