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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追诉期仍会被刑拘的原因

2024-11-22
过了追诉期仍可被拘留的原因在于,追诉期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期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犯罪分子无法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无法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不过,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适用于上述时效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简而言之,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论何时逮捕到犯罪人都要对其处以刑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相关法规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简而言之,就是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论何时逮捕到犯罪人都要对其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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