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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2025-02-03
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客体和主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制猥亵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还包括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另外,由于强制猥亵妇女罪其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而侮辱罪的客体并不包括这一点。 2. 主观方面不同。侮辱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在强制猥亵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其目的性不是很明确。 3. 主体不同。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只有可能成为此罪的共犯。 虽然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在客体和主观方面仍然非常明显。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以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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