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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如未遵守上述规定,属于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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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外化物质其能危害 体健康物质食品或者用收食品作原料产食品; (二)致病性微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危害体健康 物质含量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三)营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其特定群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虫、污秽洁、混异物、掺假掺杂或者官性状 异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明禽、畜、兽、水产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物卫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合格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合 格肉类制品; (七)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食品; (八)超保质期食品; (九)标签预包装食品; (十)家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产经营食品; (十)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食品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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