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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来决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但除了对土地进行相应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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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背本法限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私行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要求的,或者因开发土地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能够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七十五条违背本法限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交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能够处以罚金。第七十六条未经准许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欺骗准许,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对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私行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废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够并处罚金;对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超出准许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乡村村民未经准许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欺骗准许,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废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多占的土地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井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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