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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可以起诉。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
关于子女的抚养,法院在判决时,遵循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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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起诉判给男方。 2、法院均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进行抚养权的判决,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判给女方,孩子满八周岁的,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
关于小孩抚养问题法院处理一般是基于有利于子女成长这个角度来处理,如果双方都主张小孩抚养权,那就看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如果都不愿意,法院也会基于上述原则判决,如果一方主张,一方放弃,法院一般会判由主张方抚养。但无论双方的经济条件如何,一方均需要向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一方工资收入的20%-30%
女方没抚养能力不代表不可以抚养孩子,可以由男方每个月出一定的抚养费帮助女方抚养孩子。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女方没有抚养能力并不代表就没有了抚养权,一样可以争取,如果孩子还是婴儿,理应由母亲喂养,若男方赌博成性,那也不应该给与父亲抚养,因此,除了抚养能力还有各个方面很多因素都会影响抚养权,而至于抚养费父母双方都应当给与,因此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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