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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监督制度,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协调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本辖区的派出机构,依法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的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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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中发生的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而擅自办学。(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居民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志愿者等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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