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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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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一般有这几种: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不管是哪种监护人,只要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变更监护人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民政部门的来指定监护人,对于指定监护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变更监护人的,应当征询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监护权的变更通常包括: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变更监护权的诉讼要向被告住所基层法院提起,起诉人要提交本人身份证、起诉状、相关证据的复印件 4,起诉状中要着重写明现有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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