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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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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办法:1、地上建筑物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框架结构按800元/平方米计算,砖混结构按700元/平方米计算,砖木结构按600元/平方米计算,砖复合板房按400元/平方米计算。2、过渡费:一次性支付2年,每院8万元。3、搬迁费:一次性支付,每院0.3万元。4、附着物补偿:每院地上附着物统一按照2万元进行补偿。5、搬迁奖励:8月25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5万元,8月31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3万元,超期不予奖励。6、每处院落按以上1-5项补偿合计后,每处院落再预补偿120万元。
关于法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流程,有一定的规定,如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如下: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地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批准的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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