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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有什么缺点吗?

2021-05-25
(1)由于的内容违法,将来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离婚当事人往往并不清楚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难免在离婚协议书中出现不合法的内容。虽然在办理协议离婚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但他们毕竟不是离婚专家更不可能精通法律。所以,他们只能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可能发现具体内容里所隐藏的法律风险,导致男女双方离婚后极易发生纠纷。甚至会出现双方协议离婚后,法院对或离婚财产而问题重新确定、分割的现象。(2)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较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比如协议离婚只能在一方当事人的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必须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分歧,以及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等。(3)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于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私下达成的,没有经过法院的确认。所以,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像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那样非常确定的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一旦某一方反悔,另一方是无法凭借离婚协议书直接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只能以离婚协议书为证据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待经过法院审理确认了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后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而审理过程中便有可能出现前面所说的:离婚协议书的某些内容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而最终导致离婚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结果。(4)离婚协议中在处理实际细节问题时缺乏操作性,一些当事人认为既然是协议离婚就不需要花钱找律师解决了,许多问题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造成发生问题时无章可循,协商无果,诉讼又很难解决的尴尬,变得离了婚后事情还是没完没了,心烦意乱,精神憔悴。在选择离婚方式的时候,我们需要辩证的来看到问题,一个事物总是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就协议离婚来说,存在优点的同时其实也是有一些缺点。因而,我们就不能只看到其中的一面,而是应该综合起来考虑,同时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恰当的离婚方式,那么才能比较顺利的解除婚姻关系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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