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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第92294号原告张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8号楼6...
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第92294号原告张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8号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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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人民法院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民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协议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院印)书记员___________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所以法院仍需要再次审理。”
民初字第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原告AAA与被告BBB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CCC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育有一子DDD,今年6岁。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现已近一个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邹先洋随原告一起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AAA与被告BBB;二、婚生子DDD随原告AAA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永久放弃;三、个人衣物、被褥归个人所有;四、原告AAA于2011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BB15000元。(其中包括原告欠EEE3000元的欠款)五、原被告双方其他财产、债务已自行处理完毕,双方无争议;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AA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CCC年月日书记员F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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