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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再审,如何证实新证据的真实性?

2024-11-20
在原审法庭审判结束之前,已经存在的且在庭审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如果在原审法庭审判过程中无法获取或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呈现,这些证据被称为“新证据”。 如果在原审法庭审判结束之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人员重新进行了鉴定和勘验,从而推翻了原先的结论,这些证据也被称为“新证据”。 对于当事人在原审阶段提供的主要证据,如果原审并没有对其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认证,但这些证据足够有力地推翻原有的判决和裁定,那么这些证据应被视为全新的证据。 在实质性的要求上,新证据需要证明的对象必须是申请人在原审程序中已经提出过的案件事实,并且与原审中的主要争议事实存在紧密的联系。同时,新证据的证明力度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 然而,如果某项证据的证明力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尽管它属于“新”证据,但仍然无法触发启动再审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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