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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
调解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居中协调,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主协商如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不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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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不能进行调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就法律规定方面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复议不能进行调解的是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行政复议法》对此条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 二、就相关行政理论来说: 首先,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力,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只能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作出裁决。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赔偿复议也应当可以适用调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赔偿复议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而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权本身又具有可处分性,可以转让、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很多人不清楚行政复议可以进行调解吗,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1、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调解操作: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和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3、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厂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4、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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