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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需要拆迁许可证。土地储备中心一般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发挥重要作用之一是作为房屋拆迁者。这决定了...
你是不是昆明的1、肯定不会办。2、办理土地证只有国土局会办理。3、土地储备中心是属于政府部门,以前在国土局的,现在分割出来,只对土地进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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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收购储备的运行模式有三种。一是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收购储备机构根据自己的收购计划和市政府的要求,通过与被收购单位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或约定土地收益分成,按照约定由发展中心支付收购金,取得土地并按现行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储备机构取得土地后负责对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对易于转让的储备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约新的用地者。这一模式的典型有上海和厦门。二是行政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收购土地的范围由政府行政法规规定,规定范围的土地统一由储备机构根据计划进行收购、储备、开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需求用招标、拍卖方式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出让,规定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者不能像过去一样通过补办出让手续的方法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一模式的典型是杭州和全国大部分城市。三是行政指导、市场运作与其他职能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除了第二种模式的特点外,还兼有有形市场、土地整理甚至国有土地资产代表。典型代表有南通、武汉等地。
土地收集和土地转让的区别在于,土地收集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以国家优先购买权,购买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整理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储蓄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依法给予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的农民合理补偿和适当配置的法律行为。因此,土地征收与土地储备不同,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可作为土地储备的来源之一。对老百姓来讲,征收和收储的区别主要在于补偿标准,征收可能会高一些,另外征收会更强制一些。
本案主要涉及土地储备机构是否享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挂牌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各地统一采取由政府开发和供应城市范围内有限的土地的做法,从而减少土地的闲置,达到充分利用土地和对土地一级市场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一样,主要可以分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设立时政府确定的权利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明显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的,根据政府行政授权对所储备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表现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007年11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3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国家认可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存在,而对企业性质的储备机构未作规定。 关于土地储备机构是否享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的问题。在实践中,政府为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某一块地是否纳入政府储备要经过严格审批,经过政府职能部门认定或政府审批环节。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属于行政授权关系,没有形成以土地使用权为交易客体的市场交易关系。根据政府授权,在依法采用收购或者收回的方式取得土地后并依法实施供应前,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但在收购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在本案中,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政府决策依法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是合法的,但是政府储备的土地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根据政府行政授权对所储备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但并不因此就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了储备土地的使用范围,也规定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以办理土地登记,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储备土地不能融资等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17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储备土地可以为其办理土地登记,但是对产权不清晰、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储备土地是不能办理登记的。本案中,如果该储备土地确实存在权属争议,则土地登记机构以产权存在争议为由,不予办理登记的做法是正确的。 虽然在实践中为了解决储备土地融资等问题允许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但笔者认为,由于储备土地具有短期内由储备机构代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在出让土地时需要收回土地证书,由此又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对于储备土地的登记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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