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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股东资格确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对股权转让有审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可视为公司对股权转让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公司及其股东均有约束力。 2.若受让人已事实上承受了转让方的出资额,实际上已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公司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应该尊重事实,尊重实际已存在的法律关系,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仅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据工商登记确定股东的,公司以及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不能对抗第三人。 4.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为股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股权的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仍应认定转让人为公司股东。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转让取得股权,具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让股本的,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让金额及相关税费之和确认新转让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上述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民法典规定,签订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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