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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实践中,对于已经受过...
一事不两罚,对于以前处罚过的,不会再处罚。但是,多次盗窃的会从重处罚。多次盗窃,数额达不以刑事案立案标准的,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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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起盗窃转抢劫的案子。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室内盗窃时被回家的户主发现,犯罪嫌疑人提着一根木棍冲出室内,在院子中,户主抓兰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为脱身,撕打中,拾起一块砖头将户主头砸破。二是犯罪嫌疑人入室盗窃,将物品弄到院子外面,准备转移走时,被人发现,犯罪嫌疑人为脱身与发现人厮打在一起,后逃脱,发现人被打但未有外伤。此案可否定入室抢劫?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黄昶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第一个案子属于入户抢劫。第二个案子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发生在解释中规定的户的范围内,只能认为是抢劫而不是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实践中,对于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次数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就是计入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专业人士认为,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对于其中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原则上应当计入盗窃次数,但具体适用时应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法理上来说,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依据的是刑事法律,作出处罚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行政责任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并不能阻却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法评价; 另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看,盗窃案件中,被处于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盗窃的比例较高,如果将这种盗窃行为排除出“3次盗窃”,会出现执法尴尬:只要行为人每次都被处以行政处罚,无论其盗窃次数多少,均不能以“3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时,可以通过将先前因行政处罚所被剥夺的人身自由期间,从因3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所确定的刑期中折扣,来解决羁押期间重复评价的问题。实施盗窃行为,不仅会使他人的财产受到侵害,同时也会使社会处于动荡之中,所以为了加重处罚,实施盗窃行为两次以上,盗窃次数则会被计入行政处罚之中。
盗窃的行政处罚,一般有以下的两个方面。具体如下: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人会被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行为人会被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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