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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
合伙人擅自为他人担保,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的,合伙企业不需要负责还款;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他人善意第三人的,合伙企业需要负责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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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到期后,应停止经营。继续经营的,视为无照经营,给予以下处罚: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专门用于无证经营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违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擅自使用、调换、转移、损坏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是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具有连带的关系,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的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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