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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
1、离婚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不予分割。 2、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一致可自行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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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1、离婚财产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可以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认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则不用分割,谁的财产就归谁。
婚前财产是指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但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可以按约定分配。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割。 一般来说,婚后夫妻一方财产的收入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入和自然增值。 孳息是指从原物中获得的收入,通常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根据物体的自然性质产生的收入称为天然孳息,如植物产生的果实、动物产生的鸡蛋、羊毛等;依法产生的收入为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证券收入、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 自然增值是指增值的原因是通货膨胀或市场条件的变化,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将物资、劳动、努力、投资和管理投入财产无关。 例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增值。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对方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不是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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