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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转让注意事项?

2021-11-15
预售商品房转让注意事项如下:1。预售商品房尚未付清房价的购房者,应先征得开发商同意,方可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2、预售商品房总价已付清的,购房者可以与新购房者订立转让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3、转让合同双方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合同登记手续。但目前国内部分地方对预售房屋的过渡投机还没有直接备案再转让,而是严格控制,往往导致预售房屋再次购买者未订立周密合同的风险增加。4、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应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如果不能再转让备案,只能转让方出具产权证后再转让给受让方。如果这样的合同不需要通知房地产开发商,但如果转让方将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方,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风险较大;5、如果出让方办理了商品房抵押贷款,受让方也要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双方应去原银行询问是否可以办理再抵押手续。如果可以且符合条件,双方可以直接办理再抵押手续;受让方不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的,出让方应办理抵押贷款终止手续,否则会给双方办理备案或产权登记带来障碍;6、如果房子无关紧要,原价转让,也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手续,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预售合同登记,还应与贷款银行办理终止贷款合同手续,注销抵押登记。上述手续完成后,新受让方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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