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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的,在接到一审判决的第二天起,可以在10天内提起抗诉; 2、检察院不服一审裁定的,在接到一审裁定的第二天起,可以在5天...
1、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形况的除外。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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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的,在接到一审判决的第二天起,可以在10天内提起抗诉; 2、检察院不服一审裁定的,在接到一审裁定的第二天起,可以在5天内提起抗诉; 3、如果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随时都可以向自己的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没有时间的限制。
1、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的,在接到一审判决的第二天起,可以在10天内提起抗诉; 2、检察院不服一审裁定的,在接到一审裁定的第二天起,可以在5天内提起抗诉; 3、如果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随时都可以向自己的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没有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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