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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不适用诉讼时效,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虽然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民事...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一方在起诉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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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可以确认诉讼时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存在纠纷的,可以依据该生效合同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确认合同效力不适用诉讼时效,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虽然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权利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传统理论将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所以,确认合同无效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第三,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正所谓“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而合同无效,由于常常是因其违反了法律或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 第四,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 我国法律已经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加之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合同无效的确认并不会必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性,自然也就无需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理论界与实务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观点一认为,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换句话说,受领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观点二认为,在合同未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合理的预期应是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如果权利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行使任何请求权,只能说明其怠于行使权利。在合同无效场合,仍应以双方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作为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观点三认为,合同未被法院等确认为无效前,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出现返还不当得利的现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并且返还的时间时常由判决或裁决确定,因此,应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时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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