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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管辖是不同审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等级。《行政诉讼法》分别确定了他们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要把握的是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此外,行政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2区域管辖是在等级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区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区域管辖和特殊区域管辖。一般地区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标准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加上最初的限制,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客观上有两个行政机关,需要明确。特殊地区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复杂,有时由于某些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确定地域管辖可能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根据特殊标准确定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以下三种:(1)复议后的选择管辖可以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适用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影响定性;更结果。(2)因房地产提起诉讼的,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三.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决定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1)移送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行政案件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立明显复杂于法院,其管辖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管辖可分为三类:一是对政府行为不服的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服的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制度确定管辖。对于实行双重领导制度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第三,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立的管辖权,可以先确定行为主体,再找上级原则确定管辖权。
运输合同管辖法院的选择: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的,起诉人以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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