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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期限规定吗?停工留薪期限是多久

2022-03-03
长春市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期限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长春市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即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或对初次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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