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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
犯人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而是依条件提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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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释放的条件如下:1。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对决定逮捕的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3、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诉讼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市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造成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刑事诉讼是这种诉讼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刑事诉讼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结束的刑事处理决定和对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判决(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不服的诉讼。具有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诉讼。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第三百五十八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第三百六十条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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