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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辖及法律依据(一)、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北京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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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
我国的婚姻登记管辖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如果在法律上已经存在了事实婚姻的话,那么是不能够再进行结婚的,因为在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只能够在同一时间内领取一个结婚证,如果再次结婚的话,那么是属于重婚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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