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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未经XX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
民兵武器装备的分级和转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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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XX、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配备给乡、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射机枪和火炮,XX、企业事业单位保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损耗补充。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XX、军分区XX,根据上级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配备与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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