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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1。《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第五十八...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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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的解散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我国实行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即一般认为法人的行政负责人是其唯一的法定代表人。比如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一般是法定代表人,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厂长或经理。从法定代表人的性质来看,公司法人退出公司是公司经营中极其重要的程序,需要公司法人先召开股东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可以持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工商局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5、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就业证明。综上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提交必要的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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