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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
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认定为盗窃: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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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罪行为如何认定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二、盗窃罪应该如何量刑处罚(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盗窃行为一定会被判处盗窃定罪吗, 盗窃罪的对象范围虽然很广,但并非盗窃所有财物的行为,一律都构成盗窃罪。下列盗窃特定财物的行为,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构成其他犯罪,而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11条) (2)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6项) (4)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以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刑法280条地款) (5)窃取国家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82条) (6)盗窃尸体的,构成盗窃尸体罪。(刑法第302条)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28条第1款) (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的,以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罪论处。(刑法328条第2款) (8)窃取国有档案的,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 (9)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45条第1款) (10)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1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12)窃取军事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31条第1款) (13)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军事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 (14)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刑法第43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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