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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多人共有一物的,...
业主共有物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是全部业主专有物权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物权。道路、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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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物管理的例外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 (1)保存行为。这是指保全共有物的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修缮。由于这种行为是为了防止共有物及其权利遭受损害,只会给其他共有人带来利益,而且保存行为往往是比较急迫的行为,所以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2)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而且多少会改变共有物的现状,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如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包括保存费用和改良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如果某一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超过其份额所应负担的部分,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额偿还所应负担的部分。这种偿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履行此项债务,应按债的一般规则处理。二.共有物如何分割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的灭失、共有物归一人所有、共有人间的协议等原因而消灭。在按份共有消灭的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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