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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车子、公司股份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先于丈夫去世,应先分割妻子遗产,也就是说妻子在上述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一半财产做为遗产由丈夫、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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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这些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夫妻双方在婚前财产分割问题上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且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照协议处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果结婚时间超过10年,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5. 如果夫妻所分财产相差悬殊,差额部分应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6. 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下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后不分财产的情形可按如下方式处理:若为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这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离婚后发现的,另一方起诉主张再次分割,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再次分割。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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