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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
土地承包继承法的相关问题包括: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继承土地承包权的人必须是其户内的合法继承人。林地的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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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但也有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人地矛盾,频繁调整土地,真正达到15年的很少。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随着延包工作的陆续开展,国家有关政策曾多次对土地承包的期限问题做出规定。如,1993年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7年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1986年通过并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闽委办发[1997]15号《中央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意见》意见,“今后因人口变动、自然灾害、非农建设征用耕地等原因造成承包耕地严重不均,需要进行调整的,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批准后实施。但在30年承包期内,调整次数不得超过二次。”该文件对耕地承包调查的次数、手续、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都应按此规定执行。
按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费归你们,那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由你们和大队自己商议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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