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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
经营者不得以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目的,相互串通共同压低或抬高商品的购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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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前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一)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三)张贴、散发、邮寄引人误解的虚假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的;(四)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的;(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宣传报导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对广告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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